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『明示”建築物設計人與監造人為建築師”之意旨 -駁斥“建築法第十三條修正草案”之荒謬』
建築(Architecture)一詞古希臘語係藝術(Art)加上工藝(Technology),古代建築師很多為文學家、官員、法老王等,建築可反映當代的文明
生活水準提高後,建築物不只是遮風避雨之所,在都市景觀上建築物最
建築物之機能規劃與空間設計係專門學問,有效率、舒適
簡言之,建築物整體設計涵蓋四大項(1)基地實質環境分析:包括土壤、氣候、日光、風向等
以上四大項相關技師約15類技師參與建築物之興建;而四大項各類技師係依其各別專業在各專項
惟有建築師才有能力就建築物四大項作設計監造統合之工作
建築物的設計與監造,一向是建築師的專業所在,而我國法令
或許有人會覺得,建築師跟土木技師「都是蓋房子的」,應該差不多
走出校園,建築師與其他技師國考的科目亦大相逕庭,建築師考試中的「建築計畫與設計」、「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
從養成教育、實務訓練到考核認證,建築師與土木、結構技師
土木技師、結構技師擬修法可以從事建築師的業務,接下去電機技師
藥師直接修『醫療法』就可以從事醫師的業務,代書直接修『律師法』就可以從事律師的業務
此外,2005年於東京召開的APEC建築師計畫的年會,特別訂定了亞太建築師協定,俾使在全球化的趨勢
今(2005)年我國審核通過了42位APEC建築師,並於當年11月28日舉行授證典禮,我國建築師正式走入國際社會,若容許土木 (隨文檢附建築師與土木、結構工程技師不同領域、不同專業之比較) (表一)、建築師與土木、結構工程技師養成教育不同比較表 (表二)、建築師與土木、結構工程技師應試資格不同比較表 (表三)、建築師與土木、結構工程技師考試科目不同比較表 (表四)、建築師與土木、結構工程技師執業範圍不同比較表
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理事長 陳銀河
台灣省建築師公會 理事長 王文楷
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理事長 陳鴻明 高雄市建築師公會 理事長 蔡敏文 福建省建築師公會 理事長 李訓良 暨全體會員
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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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新聞稿》
一個時代的文化水準及歷史狀況,最容易由保存的建築中表現出來。
建築的內涵,包括複雜的使用機能、生活文化、社會背景及藝術美學的
當我們到國內外觀光旅遊,新建築與古蹟歷史建築常成為重要景點 目前於立法院由「土木技師公會」等所運作針對「建築法」第13條之修正案內容有甚多誤導及可論述之處。 「建築師公會」之嚴正立場為: 一、專業分工世界潮流不能倒流 二、建築師整合地位應屬唯一 三、「建築法」第十三條應予維持 並分由國際潮流面、國內制度面論述如下,懇請諸位立委及社會明鑑︰ ● 國際潮流面:
〈1〉建築師、土木及結構技師,其養成教育、考試及認證在國際認知上早 〈2〉建築師考試及註冊制度上,「APEC建築師計畫」之教育基準為「至少得接受四年主修學科為建築學之大學正規教育」。(詳APEC建築師註冊標準)
〈3〉業務執行上,因建築物設計監造需包含基地實質環境分析、空間規劃
〈4〉目前國際執業制度面上,全世界包括歐洲、美洲、日本、韓國及美國絕大多數州等,甚至中國大陸皆不 ● 國內制度面: 〈1〉法制面上,我國於民國36年制定「技師法」起,建築、土木即屬不同科別,分別依「憲法」第86條由考試院依法考試取得執業資格。(詳「憲法」第86條(民國35年12月25日制定)及「技師法」第4條(民國36年10月17日制定))
〈2〉建築師與土木、結構工程技師之養成教育、應考資格、及考試科目以及執業範圍自始不同,故於民國60年修正「建築法」後,雙方業務即不再重疊而走向專業分工。﹙詳建築師與土木、結構工程技師之養成教育、應試資格
〈3〉民國60
年修正「建築法」,已明確規定「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,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
縱上觀之,建築分工越來越專精(一如醫師之分科越分越細)
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理事長 陳銀河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 理事長 王文楷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理事長 陳鴻明 高雄市建築師公會 理事長 蔡敏文 福建省建築師公會 理事長 李訓良
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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